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 核发职责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本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核发工作。对申请企业或机构在本地区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质进行全面审查与认定。
2)负责审核申请单位的合法性,包括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组织架构等是否符合规定,确保其具备合法的运营主体资格。
2. 审核依据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用于确认企业的合法经营身份与经营范围。
2)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明确网站的网络标识归属与唯一性,且网站名称需符合特定规范,不得随意冠以“中国”等特定词汇,非特定情况不得包含“电子商务”等特定内容。
3)网站栏目设置详情,需详细说明药品信息服务的板块规划,如药品资讯、用药指导、药品不良反应通报等栏目安排。
4)网站信息管理相关制度,涵盖信息备份、查阅的流程与记录方式,以及保障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机制与证明材料,例如与药品信息源的合作协议、信息审核流程记录等。
5)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包括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规与专业知识的人员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简历。
6)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方案,阐述网站所采用的安全防护技术手段、信息加密传输措施以及用户信息保护策略等。
3. 核发流程
1)接收申请单位提交的完整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清晰完整。
2)形式审查合格后,开展实质审查,包括对企业实地考察、对专业人员进行问询、对网站进行在线检测等方式,深入核实企业的实际运营能力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规定工作日内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管数据库,便于后续监管与信息查询。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1. 宏观管理与监督
1)制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核发的全国性政策、法规与标准框架,为省级部门核发工作提供统一的规范与指导原则。
2)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发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各地核发工作的一致性、公正性与合法性,避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或违规核发行为。
2. 特殊情况处理
1)在涉及重大、跨区域或新型复杂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能直接参与审核过程,或组织专家团队进行评估论证,以确保核发决策的科学性与严谨性。
2)当出现全国性行业变革或政策调整时,国家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地核发机构同步更新核发标准与流程,保障行业监管的协调性与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