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条件
1)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资格。
2)拥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适配的专业人员,其中需有至少两名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3)具备开展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等硬件设施,以及网站运营管理软件等。
4)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涵盖药品信息审核发布制度、信息备份与查阅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等。
二、申请材料准备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用以证明企业合法身份与经营资质。
2)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或证明文件,且网站中文名称应遵循规定,不得违规冠名,如非特定情况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普通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特定内容。
3)网站栏目设置详细说明,明确各个栏目规划用途,如药品新闻资讯栏目、药品使用指导栏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栏目等布局安排。
4)网站信息备份与查阅管理制度文本及执行情况记录,包括备份频率、存储介质、查阅流程记录等内容展示。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在线浏览网站所有栏目与内容的操作指南,需详细说明操作步骤与方法。
6)药品及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个人简历,证明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7)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方案,阐述安全防护技术架构、信息加密手段、防止数据泄露策略等内容。
8)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保障措施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与药品信息提供方的合作协议、信息审核流程文件等。
三、申请与审核流程
1)申请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2)省级部门收到材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符合基本要求,若有问题通知申请者限期补充或修正。
3)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相关人员对企业实地考察或通过远程技术手段核查企业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制度执行等实际情况,对网站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4)审核通过后,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确定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获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