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准备
1. 确定主体资格:申请者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 人员配备:拥有两名及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规与专业知识,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需准备这些人员的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简历。
3. 网站建设:
o 完成网站域名注册,并准备好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网站中文名称有特定限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且一般网站名称不得包含“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特定内容(除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单位开办网站外)。
o 设计好网站栏目设置,若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还需明确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并形成说明材料。
o 建立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并准备执行情况说明。
o 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4. 安全保障:
o 构建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涵盖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o 制定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二、提交申请
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4.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 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7.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三、受理审核
1. 形式审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材料后,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若有可当场更正错误,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形式,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逾期未告知则自收到材料起视为受理。
2. 实质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核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四、审批决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