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质审核
1. 确认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设立证明文件,新办企业若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则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配套材料。
2. 查看组织架构及人员构成,要求具备两名及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规与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需提供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与简历。
二、网站建设规范
1. 网站域名注册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必须完整且合规,中文网站名称不得违规冠名,非特定情况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普通网站名称不能含“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2.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要清晰,若为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还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详细说明,确保栏目设置与药品信息服务的专业性和合法性相匹配。
3. 建立完善的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并能详细说明执行情况,同时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以便监管部门随时监督检查。
三、信息安全保障
1. 具备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如防止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的技术手段;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规范信息的存储、传输与使用权限;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用户隐私与数据安全,防止用户信息被非法利用。
2. 建立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与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如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信息源的合作协议或授权文件等,确保所发布药品信息的可靠性。
四、合规运营承诺
1. 申请者需承诺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明确知晓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若需继续提供服务,应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书,并遵守相关换发流程与要求。
3. 若涉及网站域名、名称、IP地址等事项变更,应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且保证在变更过程中网站运营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不影响药品信息服务的正常开展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