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准备
1. 确定主体资质:申请者需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 人员配备:拥有两名及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需准备这些人员的学历证明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3. 网站建设:
1)完成网站域名注册,并获取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注意网站中文名称的规范,除特定情况外,不得随意使用“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非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网站,名称中不得有“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2)设置网站栏目,并详细说明栏目设置情况。若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还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说明。
3)建立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准备好执行情况说明,同时要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4. 制度建设: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二、提交申请
申请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 网站域名注册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
3.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经营性的附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说明)。
4. 网站信息备份与查阅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 监管部门浏览网站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6. 药品及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明、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7.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8. 药品信息来源管理措施及证明。
三、形式审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形式审查:
1.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 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若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允许当场更正;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则自收到材料时起视为受理。
四、审核与决定
1.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条件是否达标、材料真实性等。
2.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发放《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