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前提
1. 申请者需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 具备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设施与制度。
3. 拥有至少两名熟悉药品、医疗器械法规及专业知识,或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二、所需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 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或证明文件,且网站中文名称有严格限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特定冠名,特定业务网站名称不得出现相关敏感词汇。
3. 网站栏目设置详情说明,经营性网站还需提供收费栏目与收费方式说明。
4. 网站信息备份与查阅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 供监管部门在线浏览网站所有内容的操作指南。
6. 药品及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或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与简历。
7. 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涵盖网站安全、信息保密及用户信息管理。
8. 确保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措施、说明与相关证明。
三、办理步骤
1. 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材料。
2. 省级药监局进行形式审查,检查材料完整性与合规性,若有错误可当场更正,材料不全或不合规当场或5日内告知补正内容,逾期未告知则视为受理。
3. 省级药监局审核申请材料,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审核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资质与材料真实性等。
4. 省级药监局作出许可决定,许可则颁发资格证书,不许可则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四、重要提示
1. 资格证有效期5年,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
2. 网站禁止发布特定药品(如麻醉、精神等药品)信息。
3. 网站域名、名称、IP地址等变更需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