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准备
1. 确定主体资格:申请者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 人员配备:拥有2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关人员资质证明。
3. 网站建设:
o 完成网站域名注册,准备好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网站中文名称有规范要求,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特定冠名,且除特定单位外不得在名称中出现特定内容。
o 规划好网站栏目设置,若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还需说明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
o 建立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并能阐述执行情况。
二、提交申请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3.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4.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5. (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委托协议复印件等相关合作证明材料(若有委托情况)。
6. 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声明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受理审核
1. 受理: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2. 审核: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查看网站实际运营情况、人员配备及制度执行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
四、审批决定
1. 对于审核通过的申请,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2. 若审核未通过,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