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审批要求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
  • 发布时间:2024-12-09 10:30

  一、主体资质要求

  1.    申请者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与业务方向,且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    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需配备至少2名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确保能准确审核与发布信息。

  二、网站相关要求

  1.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域名应合法合规注册,且要保证其稳定性与可访问性,不得使用违规或易误导用户的域名。

  2.    网站名称规范。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特定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避免造成混淆与误导。

  3.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应清晰阐述网站的各个栏目规划与功能定位,对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还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详细说明,保证信息透明与规范。

  4.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建立完善的信息备份与查阅机制,以便在需要时能及时追溯与核查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互联网药品

  三、信息审核要求

  1.    建立信息审核流程。明确信息的采集、编辑、审核、发布等环节的操作规范与责任人员,保证所发布的药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2.    信息来源可靠。药品信息应来源于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权威渠道,不得传播虚假、误导或未经证实的信息。

  四、其他要求

  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药品管理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2.    配合监管。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服务质量与合规性持续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