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申请条件清单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
  • 发布时间:2024-12-06 14:30

  一、主体资质要求

  1.    申请者应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证明文件,以证实其合法成立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至少2名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需提供相关人员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证明其专业资质与在职情况。

  二、设施与设备条件

  1.    具备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所需的网络设施与设备。如稳定的服务器、网络接入设备等,确保能够提供持续、安全、稳定的信息服务。需提交相关设备的购置凭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    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包括数据备份、防火墙设置、信息加密等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与非法获取,保障用户信息安全与药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应提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及相关技术措施的说明文档。

互联网药品

  三、信息来源与审核机制

  1.    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准确的管理措施。所发布的药品信息应来源于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权威渠道。需建立信息采集记录台账,详细记录信息来源、采集时间等信息。

  2.    设立专门的信息审核部门或岗位。对拟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无虚假、误导性内容。需提供信息审核流程说明及审核人员职责文件。

  四、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

  1.    建有符合要求的网站。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且网站域名需通过合法注册并备案。提供网站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及备案信息查询截图。

  2.    网站栏目设置合理。应包含药品信息展示、政策法规宣传、用药咨询服务等相关栏目,且各栏目内容分类清晰、便于浏览查询。提交网站栏目规划图及页面布局设计说明。

  五、其他条件

  1.    近3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记录。需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提供企业自查声明,承诺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    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如遵守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传播违法有害信息等。提供企业遵守互联网管理规定的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