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内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及演出经纪机构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和办理。举办募捐义演和其他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演出也按本指南办理。
二、申请事项
主要申请事项为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申请,包括举办、变更(时间、地点、演员、节目)等内容的申请。
三、法规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文化部关于营业性演出审批的相关通知。
四、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审批工作。
五、审批条件
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演出节目不得含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六、申请材料
1.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
1)申请书,详细说明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原因和目的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
5)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如歌词文本、视频资料、剧本、音频资料等)。
2. 申请变更营业性演出: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原批准文书;
3)根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应的材料,如变更时间需提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变更后演出的书面函件及场地证明;变更地点需提供新的场地证明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如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变更演员需提供新增演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演出协议等;变更节目需提供新增节目单及视听资料。
七、审批流程
1. 准备材料并按要求提交至当地文化行政部门;
2. 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3. 审核通过后,作出批准决定并颁发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4. 申请人按通知领取批准文书。
八、决定公开
审批结果将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申请人可按要求领取批准文书。
九、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材料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