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需处于有效期内,且经营范围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相关表述或类似文化创意、影视传媒等涵盖节目制作的内容,复印件需清晰可辨,与原件一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章程应明确公司的组织架构、股东构成、出资方式与比例、经营范围界定等关键信息,复印件应完整呈现章程全貌,不得有缺页或模糊不清之处,同样加盖公章以证其真实性与有效性。
二、人员资质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面,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简历,简历应详细记录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在广播电视行业或相关文化领域的从业历程,突出与节目制作经营相关的经验与成就。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料。至少提供三名相关人员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如导演证、编剧证、摄像师资格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个人简历和劳务合同。简历要体现其在广播电视节目策划、拍摄、制作、编辑等方面的专业经历与成果,劳务合同需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聘用期限等关键条款,所有复印件均需清晰且盖章确认。
三、场地证明材料
1)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需明确租赁场地的具体地址、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信息,租赁场地应符合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需求,如具备相应的办公设施、拍摄场地或后期制作空间等条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提交。
2)房产证明复印件(若为自有房产)。提供房产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能证明房产归属的文件复印件,标注房产用途,若为商业用途且适宜节目制作经营则可,复印件加盖公章以作证明。
四、节目制作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1)详细的节目制作设备清单。清单应包含摄像机、摄影机、剪辑设备、录音设备、灯光设备等各类专业器材的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等信息,确保设备能够满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基本技术要求。
2)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为购置设备,提供相应发票以证明设备所有权;若为租赁设备,则提供租赁合同,合同需明确设备租赁期限、租金、维护责任等条款,复印件经核对后盖章提交,以证实设备来源与使用的合法性与可靠性。
五、其他材料
1)申请报告。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业务发展规划、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理解与定位,以及未来在节目内容创作、市场推广、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承诺与展望,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