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申请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专业人员要求至少有3名以上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资金方面需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二、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应包含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以及申请许可证的理由、业务范围等内容,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详细规定机构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股东权利与义务等方面,需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如实填写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人员、设备、场地等情况。
主要人员材料。提供至少3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资质证书等,如导演证、编剧证等。
办公场地证明。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证明有固定的、符合业务开展的工作场所。
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证明申请机构的合法注册身份。
三、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部分地区可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但仍需按要求准备纸质材料以备后续查验。
四、审核环节
形式审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首先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如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签字盖章是否完备等。若材料存在问题,将通知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材料。
实质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机构的人员资质、资金实力、场地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详细核查。可能会实地考察办公场地,约谈相关人员等。
五、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批准。经审核,申请机构各项条件均符合要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将作出批准决定,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若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如专业人员不足、场地不达标等,将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领取许可证
申请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领取人身份证等)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领取后,应妥善保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