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应包含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申请许可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并加盖公章。
2. 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清晰可辨且加盖公章。
4. 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如有),章程应明确各股东的权利义务、出资方式等内容,验资证明体现企业的资金实力。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6.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如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获奖证书等,以证明其专业能力。
7. 办公场地证明,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需明确场地面积、使用期限等信息,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申请人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行政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查,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审核: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深入审核,包括对申请机构的人员资质、资金状况、场地条件等方面进行实地核查或资料审查,判断其是否真正具备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能力和条件。
3. 决定:根据审核结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送达:将许可证或不予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或通过邮寄等方式接收。
四、办理期限
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广电节目制作许可需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准备材料、遵循流程并关注办理期限,以确保顺利取得许可证开展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