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资格
申请机构需为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法人需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违规记录,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二、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简要阐述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目的与业务规划。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需涵盖公司组织架构、股东权益、经营范围变更规则、财务管理等方面规定,明确公司运营的基本准则与规范。
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如实填写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各项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且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致。
4. 主要人员材料
o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清晰显示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关键信息,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
o 不少于三名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证明材料,如参与制作的节目清单、播出平台信息、所获相关奖项等,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专业包括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新闻传播学、影视摄影与制作等相关专业。
5. 注册地址证明材料,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若是自有房产,产权证书需包含房产所有人姓名、房产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信息;若是租赁房产,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名称、租赁期限、租赁房屋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等条款,且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6.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显示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等信息,确保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且已完成当年度年检(若有年检要求)。
三、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报送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务服务窗口,提交时需确保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2. 材料审核: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检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是否符合许可证办理的相关要求。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将在规定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充或修改材料。
3. 实地考察(如有需要):对于部分申请机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能会进行实地考察,核实申请材料中关于办公场地、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情况是否属实。申请机构应积极配合考察工作,如实展示相关情况。
4. 审批决定: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如有)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若审批通过,将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若审批不通过,将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5. 领取许可证:申请机构在接到领取通知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指定地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领取时需仔细核对许可证上的信息是否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