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期准备
1、明确申请主体资格:申请机构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确保自身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符合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基本条件。
2、确定经营范围:详细梳理拟开展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影视节目制作、动画制作、纪录片制作等具体类型,以便在申请材料中准确表述。
二、材料准备
1)申请书:应包含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同时阐述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理由、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内容,申请书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证明申请机构的合法经营身份,复印件需清晰可辨且与原件一致,同时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提交申请机构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从中可了解机构的组织架构、股东构成、出资比例等关键信息,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正反两面,用于确认法人身份信息,复印件上应加盖公章。
5)主要人员材料:
导演、编剧、摄像、剪辑等专业人员的简历,简历内容应涵盖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代表作品等方面。
上述专业人员的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如导演证、编剧资格证等,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6)办公场地证明:提供申请机构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证明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用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申请提交
1、线上提交:登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如实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准备好的各项申请材料电子文档,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材料完整清晰。
2、线下提交:将与线上提交相同的纸质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提交至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提交时需注意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审核环节
1、初审: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将通知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材料。
2、终审:初审通过后,申请材料将被报送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终审,总局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能力、业务规划等进行全面审查。
五、领证阶段
若申请机构顺利通过审核,将收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领取通知,申请机构需按照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指定地点领取许可证,自此便可合法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