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是否需要前置审批
并非所有申请ICP许可证的业务都需要前置审批。一般而言,若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才需先进行前置审批。企业应首先依据自身业务内容,判断是否落入需前置审批的范畴。
二、不同类型前置审批及材料要求
(一)新闻类前置审批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核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主要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明材料;总编辑(主编)身份证明材料;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文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法人资格证明;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等。
(二)出版类前置审批
2)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需材料:申请书,应载明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出版服务网站的网址以及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项目、范围等;单位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证明;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等。
(三)教育类前置审批
3)省级教育部门核发的《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许可证》。材料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四)医疗保健类前置审批
4)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申请时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保障措施;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等。
(五)药品和医疗器械类前置审批
5)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对于药品信息服务,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对于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材料类似但会着重于医疗器械相关的专业要求与产品信息说明等。
(六)文化类前置审批
6)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包含:申请书;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业务发展报告;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七)视听节目类前置审批
7)广电总局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材料如下: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等。
企业在取得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后,方可继续进行ICP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且在整个运营过程中,需确保业务始终符合前置审批所规定的要求与条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