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ICP许可申请条件
1. 主体性质:申请主体应为依法成立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暂不被允许申请。
2. 资本要求:注册资本需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资金已实缴到位,需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等资金证明材料。
3. 人员配备:有与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3名人员,并提供他们的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以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
4. 网站建设:已建成并运营相应的网站,网站内容不得涉及违法违规信息,且网站域名已成功注册并获得域名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5. 场地保障: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或房产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同时要有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购置凭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彩色扫描件。
二、ICP许可办理流程
(一)前期准备
1)企业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确保经营范围涵盖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内容;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需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明确企业股东构成、股权分配等信息;法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正反两面)。
2)网站相关材料:网站服务器接入协议原件彩色扫描件,表明网站服务器的接入服务来源;服务器托管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若托管商需具备此证);企业备案侧查页截图,从工信部备案系统获取并保证信息准确完整。
(二)网上申报
1. 进入当地通信管理局的ICP业务申报系统。
2. 按系统提示准确录入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3. 详细填写网站信息,如网站名称、域名、网站首页网址、网站服务类型描述等。
4. 将准备好的各类申请材料逐一上传至系统对应的位置,注意文件格式与大小需符合系统要求。
(三)审核阶段
1. 形式审核:通信管理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步检查,若材料存在缺失、格式错误或内容不清晰等问题,会在系统中反馈,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
2. 实质审核:对企业的资质条件、人员状况、网站内容合法性等进行深入审查,可能包括对企业办公场地、网络设备等的实地考察,以核实企业实际运营情况与申报材料是否相符。
(四)领证环节
1. 审核通过后,通信管理局会在官方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一般为若干工作日,期间无异议。
2. 企业按照通信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如领取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彩色扫描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等,前往指定地点领取ICP许可证,或者按照要求提供收件地址,等待许可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