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企业审批部门
1.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ICP许可证的审批部门是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例如,若企业注册于上海市,那么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将负责对其ICP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与审批。在申请时,企业需要向该通信管理局提交一系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营业执照需处于有效期内,并且其经营范围应明确包含增值电信业务相关内容,以此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身份与业务范畴。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要求清晰可辨,能准确识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这是确认企业负责人身份的关键材料。
3)公司章程原件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通过公司章程可以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股东构成、运营模式等重要信息。
4)网站域名证书原件扫描件,域名应归属于申请企业,且证书的有效期要长于许可证的申请周期,确保网站域名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5)网站ICP备案截图,证明企业网站已完成备案手续,且备案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6)三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这些材料用于证实企业具备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专业技术力量与人员保障。
7)企业近期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原件扫描件,可体现企业的财务状况与资金实力,满足许可证申请对企业资本的要求。
8)《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申报表》,企业需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中的各项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网站信息、业务范围等。
9)《信息安全责任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表明企业对信息安全保障的承诺与责任。
二、外资企业审批部门
1. 外资企业申请ICP许可证的审批流程相对复杂,首先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外资准入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展示企业的基本注册信息与经营范围。
2)公司章程原件扫描件,详细说明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分配。
3)外资股东相关证明材料,若为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扫描件,若为企业股东则需提供注册登记文件及公证认证文件扫描件,以证明外资股东的身份与资质。
4)企业股权结构证明原件扫描件,明确外资在企业股权中的占比与结构。
5)企业业务开展计划报告,阐述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具体规划与预期目标。
2. 在工信部批准外资准入后,企业还需向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申请ICP许可证,此时所需材料与内资企业向通信管理局申请时类似,但需额外提供工信部批准外资准入的相关文件,以证明企业已通过外资准入审核环节。
不同性质的企业在申请ICP许可证时,要准确对应各自的审批部门,并按照要求精心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与审批结果的成功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