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资质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公司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内资企业股权结构中不能有外资成分(如有外资需符合特定外资准入政策)。
二、网站建设要求
1)网站已完成ICP备案,备案主体信息与申请公司信息精确匹配。
2)网站具备完善的信息发布与管理功能,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导向,不存在传播不良信息,如反动、淫秽、赌博、暴力等违法内容的情况。
3)网站有稳定的服务器与网络接入环境,能够保障用户正常访问与数据交互,且具备相应的信息安全防护技术手段,如防火墙、数据加密等,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
三、人员要求
1)企业需配备至少三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网站开发、运维、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需提供这些人员的相关专业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以证实人员与企业的真实雇佣关系。
四、域名条件
1)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域名,域名注册信息需与申请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一致,且域名注册有效期应长于ICP许可证申请周期,避免因域名过期导致业务中断或审核问题。
五、其他材料要求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的彩色扫描件,要求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且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表述或涵盖拟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范畴。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信息清晰完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等。
3)企业的公司章程原件扫描件,用于审查企业的股权结构、股东权益与公司治理规则等是否合规。
4)企业近期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原件扫描件,用以证明企业的资金状况与财务实力,满足注册资本与运营资金的相关要求。
5)企业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如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扫描件,租赁场地则提供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明确办公场地的详细地址、面积与使用期限等信息,以证实企业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只有在满足上述各项条件,并如实、准确地提交相关材料后,企业的ICP许可证申请才有可能顺利通过审核,从而合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