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归属管理部门及相关信息如下:
一、归属管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归属管理部门为文化主管部门。具体而言,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同时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也负有主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二、具体办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具体办理部门根据申请者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 文艺表演团体: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4. 外资及港澳台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相关企业,其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需向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的企业则需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登记表或相关申请表格。
2. 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3. 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及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4. 三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归属管理部门为文化主管部门,但具体办理部门则根据申请者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申请过程中,申请者需备齐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向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