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办理部门及相关要求详解如下:
一、办理部门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办理部门为文化主管部门,具体申请部门根据申请者类型有所不同:
1. 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3. 外资或港澳台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同样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或相关申请表格。
2.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需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及联系方式。
4.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彩色扫描件、正反面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5. 住所使用权证明,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地址需与营业执照一致,且用途为办公。
6. 资金证明,如验资报告原件或入资单等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7. 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8. 申请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1. 提交申请:申请者备齐资料后,向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 材料审核:文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 决定与颁发:审核通过后,文化主管部门将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若不批准,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办理需根据申请者类型向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