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办理部门为文化主管部门,具体根据申请者的类型有所不同。以下是详细的办理指南:
一、办理部门
1. 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出经纪机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3. 涉外或中外合资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或相关申请表格。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法人或社会组织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4. 至少三名演出经纪人资格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5. 申请委托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如有委托办理的情况)。
6. 资金证明,如验资报告原件或入资单等,并加盖公司公章。
7. 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备齐材料后,向相应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2. 受理: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审查:受理后,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和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 颁证:审查通过后,主管部门将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许可并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若申请未获批准,主管部门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注意事项
1.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需办理续期。
2. 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内资公司,在注册地文局办理即可;但中外合资的,中方必须占51%以上,办理时需由当地文化局报文化部审批。
3. 公司有两年以上的演出举办经历方可办理外国人来华演出审批。
4. 公司办理了演出经纪机构许可证后方可签约艺人。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办理需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提交相应的材料,且不同类型的申请者需向不同级别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办理过程中,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符合法定要求,以便顺利获得许可。